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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常見問題 |
表現形式 |
相關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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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購前期常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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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編制、執行政府采購預算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
1.未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2.超預算采購、無預算采購等未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3.超出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通知》(中發〔2013〕13號)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六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十九條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六條第四項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第六十五條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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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規定公開采購意向 |
4.未按規定渠道(省級預算單位的采購意向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的采購意向專區、地方預算單位的采購意向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地方分網的采購意向專區)執行采購意向公開。 5.未按規定范圍(除實施電商直購、網上競價、定點采購等小額零星采購項目和由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外)執行執行采購意向公開。 6.未按規定內容(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等)執行采購意向公開。 7.未按規定時間(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執行采購意向公開。 |
《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財采購〔202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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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依照規定選用采購方式和組織形式實施采購 |
8.未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9.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 10.將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11.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未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12.秘密級或機密級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不具備自行組織條件的,未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13.未按規定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 14.將不符合框架協議采購的項目,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第三條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三十八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條 《涉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9〕39號)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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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經審核(備案)開展框架協議采購活動 |
15.集中采購機構實施框架協議采購的,采購方案未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 16.采購活動開始前,主管預算單位未將采購方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第八條、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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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依法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
17.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未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18.委托代理協議未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19.未按照委托代理協議履行各自義務,采購代理機構超越代理權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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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購需求管理常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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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進行采購需求管理 |
20.未建立采購需求管理內控制度。 |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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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規定開展采購需求調查 |
21.下列類型的政府采購項目未開展需求調查: (1)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 (3)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4)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5)框架協議采購需求。 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已就相關采購標的開展過需求調查;或對采購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需求調查內容的,可以不再重復調查。 22.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過少(一般不少于3個),或不具有代表性。 23.框架協議采購需求在框架協議有效期內變動。 |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條、十一條、第三十六條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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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未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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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規定確定采購需求 |
25.采購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國家強制性標準、資產管理制度等規定,不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 26.未明確實現項目目標的所有技術、商務要求。 27.采購需求不清楚、表述不規范、含義不準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第七十七條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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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采購需求功能和指標設置未充分考慮可能影響供應商報價和項目實施風險的因素,涉及后續采購的,未考慮兼容性要求,未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 |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八條、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條、第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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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購需求具有特定指向性 |
29.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商務要求為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的專有功能、技術、設計、服務等。 30.售后服務要求與采購項目無關或超出服務范圍,售后服務要求明顯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對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條、第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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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規定載明核心產品 |
31.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未根據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確定核心產品,或者確定了核心產品但未在采購文件中載明。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一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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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按規定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 |
32.憑書面方式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的,不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就可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的,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 33.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但未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 34.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但未給供應商進行檢測和提供檢測報告預留必要時間(國家強制在生產環節要求檢測的除外)或者限定特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35.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的,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于未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未及時退還或者未經未中標人同意后自行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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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規定開展對采購需求審查工作 |
36.未建立審查工作機制。 |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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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未依法開展一般性審查:①未審查采購需求是否符合預算、資產、財務等管理制度規定;②未對采購方式、評審規則、合同類型、定價方式的選擇是否說明適用理由進行審查;③屬于按規定需要報相關監管部門批準、核準的事項,未審查是否作出相關安排;④未審查采購實施計劃是否完整。 |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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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未依法開展重點審查:①未依法開展非歧視性審查;②未依法進行競爭性審查;③未依法進行采購政策審查;④未依法進行履約風險審查;⑤未依法對采購人或者主管預算單位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進行審查。 |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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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需求審查組成人員不合規,參與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 |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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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屬于應當開展需求調查的采購項目,合同文本未經采購人聘請的法律顧問審定。 |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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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
41.未執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如價格扣除、預留份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 《廣東省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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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未執行強制或優先采購節能、環境標志產品政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財庫〔2019〕9號)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通知》(財庫〔2019〕19號)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通知》(財庫〔2019〕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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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未執行支持監獄企業發展、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如價格扣除、預留份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 司法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 《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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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未執行政府采購支持脫貧地區政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 農業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運用政府采購政策支持鄉村產業振興的通知》(財庫〔2021〕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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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分包 |
45.采購人允許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分包的具體內容、金額(比例)。 |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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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分包采購,未分別確定每個采購包的采購方式、競爭范圍、評審規則和合同類型、合同文本、定價方式等相關合同訂立、管理安排。 |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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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未合理設置采購包。 |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第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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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購文件制定常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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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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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限定供應商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所在地 |
48.限定供應商所有制形式,例如限定公有制或者非公有制,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 49.限定組織形式,例如限定企業法人,排除事業單位法人、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等。 50.限定供應商注冊地在某行政區域內,或要求供應商在某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 51.評審標準傾向于本地供應商。對本地區和外地、合作過的供應商和新參與競爭的供應商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 52.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落實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庫〔2021〕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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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供應商規模條件、股權結構等設置為資格條件 |
53.設置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 54.將申請條件中有對企業規模條件作出限制的有關資格許可、認證證書或者獎項作為資格條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5.在企業股權結構、成立年限、經營年限等方面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五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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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條件 |
56.設定的供應商資質條件與項目履行無關、或者超過項目所需的資質等級要求。例如:非涉密項目或無敏感信息項目要求供應商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資格;在采購非系統集成的信息化硬件產品時,要求具有系統集成資質。 57.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國家行政機關非強制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等作為資格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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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 |
58.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資格條件。例如:將**省的業績或從事過某行業的業績作為資格條件;要求供應商必須獲得某行政區域內的某種獎項或某行業的獎項。(根據項目本身具有的技術管理特點和實際需要,可以提出類似業績要求,但要注意保證競爭性。) 59.涉及政府采購政策支持的創新產品采購的,提出同類業務合同、生產臺數,使用時長等業績要求。 60.設置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作為資格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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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
61.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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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業績情況作為資格條件,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同類業績合同,未明確同類業務具體范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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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未載明是否允許聯合體投標,拒絕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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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 65.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66.資格預審文件、采購文件的發售期限、投標截止時間和采購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時間不符合規定。 67.要求供應商繳納各種不合理參與采購活動費用以及超過規定比例的保證金。 68.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情形外,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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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未查詢和使用信用記錄 |
69.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以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未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八條 《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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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設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
70.將法律法規中未強制使用的資質、認證作為資格條件。 71.將行業協會、商會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入圍目錄名單作為資格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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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未將法律法規中強制使用的資質、認證作為資格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七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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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采購項目涉及中小企業采購,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未將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中中小企業合同金額應當達到的比例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未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 |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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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采購標的或資格條件 |
74.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時,改變了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七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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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審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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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與采購實際需求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條件 |
75.將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供應商業績、資信、榮譽等作為評分條件。 76.售后服務要求與采購項目無關或超出服務范圍的、售后服務要求明顯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對象、要求特定檢測機構(國家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檢測報告等。 77.對供應商、產品資質以及人員職稱有要求的,未列明所要求的資質的名稱及提交證明文件的形式,使用模糊化、無明確界定的指標作為商務或技術條款。 78.將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證書作為評審因素。例如:①要求技術人員具有信息系統管理師資格證書、PMP項目經理證書、售后服務管理師證書等管理類證書。 79.將“項目驗收方案”作為評審因素,與采購需求管理制度規定以及項目實際需求不相適應。 80.將“付款方式”作為評審因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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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要求提供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條、第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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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設置實質性條款 |
82.對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在采購文件中未規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標明。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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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設定評審因素 |
83.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例如:①將準入類職業資格設為評審因素。②涉及高處作業的,將高處作業認證證書設為評審因素。③將“機動車行駛證”“道路經營許可證”等許可類證書設為評審因素。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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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將供應商的注冊地、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設定為評審因素,或設定的資質、證書等獲取前提暗含上述條件或指標。例如:①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作為評審因素。②評審因素設置“服務響應速度”評分項,具體描述為“以投標人營業執照經營場所地址為起點,提供‘百度地圖’駕車模式中‘最短路程’到采購人單位所需時間的計算結果截圖”。③評審因素設置“投標人信譽”評分項,根據投標人連續獲得稅務局頒發的納稅信用A級證書的年限進行評分。④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服務項目中,將公安部第三研究所頒發的網絡安全等級測評與檢測評估機構服務認證證書設為評審因素。⑤將銀行或信用評價機構出具的信用等級證書作為評審因素。 85.在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施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例如:設定的資質、證書等獲取前提暗含經營年限等指標,如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86.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認證等作為評審因素。例如:①將“守合同重信用”證書設為評審因素。②將“廢水處理工或工業廢水處理工上崗證”設為評審因素。 87.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根據項目本身具有的技術管理特點和實際需要,可以提出類似業績要求,但要注意保證競爭性)。 88.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如要求或標明特定品牌、商標、商號、專利、版權、設計、型號、特定原產地、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規格等條件,設置“知名”、“一線”、“同檔次”、“暫定”、“指定”、“備選”、“參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89.限定相關證書的認證機構。例如:①環保產品認證證書限制認證機構為CQC。 90.限定供應商注冊地在特定行政區域內或者要求供應商在特定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例如:對服務點設在本地與外地設置不同分值。 91.以其他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例如:①對供應商提供自有、租賃設備或者自有、租賃物業等分別設置不同分值。②對項目業績要求提供合同原件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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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評審標準等方面區別對待外商投資企業或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落實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庫〔2021〕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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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采購需求客觀、明確的采購項目,采購需求中客觀但不可量化的指標未作為實質性要求,作為了評分項。 94.采用綜合評分的,將未在采購需求中列明的技術參數、產品功能、商務條件等作為評審因素。例如:將售后服務、應急預案、培訓服務等作為評審因素,但在采購需求中未體現相關需求。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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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量化評審因素 |
95.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評審因素未量化到相應區間,或者雖量化到相應區間但未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96.采用綜合評分方法的,評審因素未具體明確判斷標準,將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進行橫向比較評分。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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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設定價格分值 |
97.招標項目中設定最低限價(國家或地方有強制最低價格標準的除外)。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二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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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過程中,去掉報價中的最高價和最低價 99.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價格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 100.招標項目中采用綜合評分,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低于10%的(執行統一價格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除外)。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政務信息系統采購貨物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30%;采購服務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10%。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7〕210號)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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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沒有明確的定價機制 |
101.框架協議采購中未明確采購標的和定價機制,采用供應商符合資格條件即入圍的方法。 |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第六條、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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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購執行常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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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標投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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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設置障礙限制排除供應商參與投標 |
102.拒收有輕微瑕疵但不影響封閉性的投標(響應)文件。 103.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備案、監管、處罰、收費等事項。 104.對于供應商法人代表已經出具委托書的,要求供應商法人代表親自領購采購文件或者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 105.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于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 106.對于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107.將投標(響應)文件的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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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按規定收取、退還保證金 |
108.對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收取投標保證金。 109.對中小企業收取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5%。 |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粵財采購〔202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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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投標保證金的數額超過預算金額的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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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限定供應商繳納或提交保證金方式。 |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粵財采購〔202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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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的,約定的到賬(保函提交)截止時間與投標(響應)截止時間不一致。 113.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未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未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 |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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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未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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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依法發布采購項目信息 |
115.未依法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
《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第八條、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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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未依法及時、有效、完整發布或者提供采購項目信息,妨礙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117.發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含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遺漏依法必須公開的事項。 118.在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政府采購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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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
119.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九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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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標評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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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按規定組織開標 |
120.評標委員會成員參加開標活動。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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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三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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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開標不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九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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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按規定錄音錄像 |
123.未按規定對開標、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124.錄音錄像不清晰、不可辨。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九條、第七十八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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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按規定組織評審 |
125.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供應商協商談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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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在詢價采購過程中與響應供應商協商談判。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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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128.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或者向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例如:表示出對某些指標的關注,用對指標參數的好惡間接表達對供應商或產品、服務的好惡;用自己或他人的經驗、習慣表達對供應商或產品、服務的好惡;評審中以個人看法為由,作傾向性、誤導性發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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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采購人代表擔任組長。 130.未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 131.在評標期間未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 132.未監督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133.未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 134.未在評標委員會簽字之前核對評標結果。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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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違規組織重新評審或非法改變評審結果 |
135.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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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未在法定時間內確認中標或成交供應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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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資格后審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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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采用招標方式的,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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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采用招標方式的,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修改評標結果或重新評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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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除《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組織重新評審。 |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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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的,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外,組織重新評審。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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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封閉式框架協議有效期內,除剩余入圍供應商不足入圍供應商總數70%且影響框架協議執行的情形外,征集人補充征集供應商。 |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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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違規泄露信息 |
143.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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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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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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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未按規定簽訂框架協議、合同 |
145.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未在框架協議采購入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和入圍供應商簽訂框架協議。 |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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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框架協議采購未訂立固定價格合同。 |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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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框架協議對征集文件確定的事項以及入圍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1號)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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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未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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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向成交供應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或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十九條、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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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向中標供應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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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屬于《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范圍的采購項目的合同文本未經采購人聘請的法律顧問審定。 |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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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框架協議內容或合同內容不完整、不規范 |
152.同一框架協議采購使用不同的采購合同文本。 |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第十七條、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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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對耗材使用量大的復印、打印、實驗、醫療等儀器設備進行框架協議采購的,征集人未在征集文件、框架協議和采購合同中規定,入圍供應商在約定期限內,應當以不高于其報價的價格向適用框架協議的采購人供應專用耗材。 |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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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根據實際采購數量和協議價格確定合同總價的,合同中未列明實際采購數量或者計量方式,包括服務項目用于計算合同價的工日數、服務工作量等詳細工作量清單。 |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2號)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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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合同文本未包含法定必備條款和采購需求的所有內容。 156.采購項目涉及采購標的的知識產權歸屬、處理的,未約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和處理方式。 157.對于長期運行的項目,未充分考慮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現的重大市場風險,在合同中約定成本補償、風險分擔等事項。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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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未在采購合同中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 |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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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未在合同中約定履約驗收方案。 |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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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未及時備案框架協議和政府采購合同 |
160.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未在框架協議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框架協議副本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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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未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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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按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 |
162.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未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公告政府采購合同。 163.公告的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 164.未公告合同標的名稱、規格型號、單價及合同金額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九條 《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規范(2020年版)》(財辦庫〔2020〕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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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金支付、履約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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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未依法履行合同 |
165.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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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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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依法組織驗收 |
167.未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實質性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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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驗收結束后未出具驗收書,或出具的驗收書未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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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對于采購人和使用人分離的采購項目,未邀請實際使用人參與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第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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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未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未向社會公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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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分期實施的采購項目,未明確分期驗收要求。 |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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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未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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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合同履行完畢后,未在中小企業提出驗收申請后7日內組織履約驗收。 |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粵財采購〔202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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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未及時支付資金 |
174.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款,違約拖欠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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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未在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超過60日。 |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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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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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除合同另有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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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常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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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未依法進行質疑、投訴答復 |
178.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提出的質疑函。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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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做處理。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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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未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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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對質疑不予答復或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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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擅自進行采購活動 |
182.收到暫停采購活動通知后未立即中止采購活動,或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恢復實施該項采購活動。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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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索賄受賄、惡意串通謀取中標 |
183.在招標釆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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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與供應商或釆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釆購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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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釆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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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向投標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與釆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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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未執行回避規定 |
187.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之一的,未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七十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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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 |
188.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六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九條、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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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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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保存采購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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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未將錄音錄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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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不配合監督檢查 |
192.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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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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