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職院制〔2022〕115號
(2022年12月31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學校內部審計制度,進一步規范學校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粵府令第259號)、《廣東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粵教審〔202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學校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以及內部管理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實施獨立、客觀監督并作出評價和建議,促進學校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行為。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
第三條 學校設立紀檢室(審計工作部)作為學校內部審計機構,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條 學校的內部審計工作由校長直接領導,校長可指定一名校領導協助管理。涉及審計計劃確定、審計情況報告、違規事項處理、違法問題移送等重大事項,應當向學校黨委報告。
學校內部審計工作對校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廣東省教育廳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校長對學校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加強對內部審計發展戰略、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質量控制、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和內部審計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校長報告內部審計結果和重大事項。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經費,列入學校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保證內部審計工作所需人員編制。嚴格內部審計人員錄用標準,合理配備具有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
學校應當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人員參加業務培訓、考取職業資格、以審代訓等多種途徑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恪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審計職業道德。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審計、會計、經濟、法律和管理等專業背景或者相關管理工作經驗。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違法違規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職業規范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不受學校其他內設機構和個人干涉。學校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獨立履行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變動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或調動,應當向廣東省教育廳內部審計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不得從事或參與下列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
(一)會計、出納等財務管理業務;
(二)資金、資產、資源等分配、處置、管理;
(三)投資、基建管理;
(四)采購、招投標、合同管理和內部控制建設工作;
(五)學校業務活動的決策和執行;
(六)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活動。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相關負責人、主管人員或者審計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認真履職、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人員,由學校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充分利用社會審計力量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除涉密事項外,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
內部審計機構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獨立開展受托業務的,應當審定實施方案,加強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職責和權限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的要求,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以下事項進行審計:
(一)對學校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地區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決策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學校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對學校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
(五)對學校科研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學校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七)對學校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和各類修繕工程項目進行審計;
(八)對學校采購項目和重大經濟合同進行審計;
(九)對學校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十)對學校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十一)對學校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十二)對學校辦學、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業務活動的管理和效益情況審計;
(十三)根據國家、上級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協助校長督促落實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對被審計單位整改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并向校長匯報審計整改情況。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審計報告、審計整改情況、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以及審計項目計劃等,及時報告學校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圍繞學校發展目標、治理結構、管理體制、風險狀況,科學合理地編制內部審計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向學校黨委報告并報請校長批準后實施。
按照內部審計全覆蓋的要求,內部審計機構每5年至少對學校及各內設機構審計一次。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依法開展審計工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和需要,提出下列要求或建議:
(一)要求學校內設機構按時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有關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四)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部門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獲取相關證明材料;
(七)要求學校的紀檢監察、組織人事以及相關業務部門予以協助;
(八)對正在進行的違法違規或者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校長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或者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校長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十)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一)對違法違規或者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二)經校長批準,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內部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
(十三)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管理規范有效、貢獻突出的被審計部門和個人,可以向學校黨委、校長提出表彰建議。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部門和被審計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及時、真實、全面提供相關資料。
被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內部審計實施程序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 ,在審計工作開展前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部門或者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被審計部門名稱或者被審計人員姓名;
(三)審計依據、審計范圍和審計起止時間;
(四)需要被審計部門或者被審計人員提供的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協助要求;
(五)審計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部審計機構經校長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一)協助有關部門查證,以及辦理信訪、舉報等事項;
(二)有證據或者跡象表明被審計部門和有關人員存在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政財務收支資料,轉移、隱匿資產或者串通提供偽證等行為;
(三)被審計部門涉嫌嚴重違法違規;
(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組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部門或者被審計人員的相關情況,評估其存在重大問題的可能性,確定審計的應對措施,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方案及其調整須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被審計部門名稱或者被審計人員姓名;
(二)項目名稱;
(三)審計目標和范圍;
(四)審計內容和重點;
(五)審計程序和方法;
(六)審計組成員的組成以及分工;
(七)審計時間進度計劃;
(八)審計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實施審計:
(一)通過檢查、查詢、監督盤點、發函詢證等方法實施審計;
(二)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會談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部門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四)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獲取審計證據,準確、完整記錄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獲取時間等信息;采集被審計部門電子數據作為審計證據的,還應當記錄電子數據的采集和處理過程。
內部審計人員向有關部門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取得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確實無法取得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簽名確認。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逐一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被審計部門名稱;
(二)審計事項;
(三)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四)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以及結果記錄;
(五)審計結論或發現問題及其依據、意見以及建議;
(六)審計人員姓名和審計日期;
(七)復核人員姓名、復核日期和復核意見。
第三十條 審計組完成審計項目后,應當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審計概況,包括審計目標、審計依據、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及重點、審計方法、審計程序和審計時間等;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定性依據以及處理意見;
(三)審計建議。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部門或者被審計人員的意見。
被審計部門或者被審計人員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審計組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被審計部門或者被審計人員提出書面反饋意見的,審計組應當進行集中研究和核實,經審計組組長核實后對對審計報告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審計組將核實采納反饋意見的情況記錄(修改或者補充的內容、審理會議紀要)連同該書面意見一并提交內部審計機構。
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審計事項等召開審計審理工作會議,也可以指定專人進行復核審理。
對涉及重大事項、重大問題、與被審計部門或者被審計人員存在較大分歧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提請學校召開專項會議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經過復核審理或者審議的審計報告報請校長審批簽發。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部門應當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報送整改方案;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90日內完成整改,并將書面整改報告報送內部審計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項目檔案管理制度。
內部審計項目檔案應當包含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通知書、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及證據證明材料、審計組集中研究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的情況(會議記錄、會議紀要、修改或者補充內容)、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書面反饋意見以及整改報告等資料。
第五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機制。
被審計部門負責人為內部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完善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制度、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制度、審計整改約談制度,推動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及時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對審計發現的傾向性問題開展審計調查,出具審計調查報告或管理建議書,為學校科學決策提供建議。
第三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與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其他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第三十九條 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預算安排、獎懲干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內部管理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歸入其本人檔案。
第四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內部審計結果和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報告學校黨委、校長和上一級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學校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管轄權限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有關國家機關。
第六章 內部審計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照審計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和實務指南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并按規范實施審計。內部審計項目實施程序按本規定第四章執行,其他審計工作程序依照審計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運用現代審計理念和方法,堅持風險和問題導向,優化審計業務組織方式,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全面提高審計效率。
第四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著眼于促進問題解決,立足于促進機制建設,對審計發現問題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礎上提出審計建議,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第四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自身內部控制建設,合理設置審計崗位和職責分工、優化審計業務流程,完善審計全面質量控制。
第四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實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參照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六條 被審計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學校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未將審計結果或者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線索及時報告的;
(四)違反回避規定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六)利用職權干擾有關審計項目、泄露有關審計信息和工作秘密謀取私利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學校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威脅、恐嚇、打擊、報復、陷害的,學校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紀檢室(審計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通過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于2019年5月16日發布的《廣東職業技術學院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粵職院制〔2019〕34號)同時廢止。